(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义华与被告尹宝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40号原告苏义华,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尹宝喜,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义华与被告尹宝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义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义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义华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祥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