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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彬申请执行邓建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邓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被执行人邓建明,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李彬申请执行邓建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