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国军、胡美琴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军,胡美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张国军。委托代理人XX,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美琴。代理人张蕾。申请人张国军与被申请人胡美琴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国军的委托代理人XX,被申请人胡美琴的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国军系被申请人胡美琴的儿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目前仍然处于植物状态为由,故诉至本院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美琴与张来银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国军、张蕾一子一女,张来银于2004年因病去世。2015年1月12日7时40分许,唐书娅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在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沿紫云大道由东向西行至永丰大道路口处,在向南左转弯通过路口过程中,遇胡美琴骑电动自行车沿永丰大道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通过路口,唐书娅车身左前侧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美琴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现仍在南京悦群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植物状态,重型颅脑损伤。受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胡美琴目前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胡美琴目前系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认定胡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