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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德树与攀枝花市颐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张德树,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委托代理人李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颐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元亨建材广场*楼***号。法定代表人刘配才。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德树诉被告攀枝花市颐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园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攀枝花市东区德林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2015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7800元的日丰管材料。之后原���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树承担。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嘉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