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永足与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永足,叶世丁,马模添,马春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永足,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世丁,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模添,住广东省英德市。前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铭,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花,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戚志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邝志强。委托代理人:郑宇虹,该公证处职员。上诉人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因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共同负担。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请求对争议的《公证书》做相关鉴定,但因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鉴材而无法进行鉴定,而被上诉人依法有义务提供司法鉴定样本进行鉴定,却既不同意鉴定部门提供鉴材进行鉴定,又拒绝提供鉴定样本进行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效果。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2000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应否承担公证损害责任的问题,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相关公证书是否存在过错造成上诉人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损失。上诉人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与叶某甲、叶某乙因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相关判决为(2010)海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和(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67号民事判决),在前述诉讼中,上诉人邓永足一方已经对本案诉争涉及的(91)穗海证字第1-1020号公证书的公证遗嘱提出不予认可并申请指模和印章鉴定,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在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遗嘱公证的情况下,该遗嘱公证书有效;因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申请鉴定的样材不具有比对性,法院对鉴定申请不予接纳。上诉人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确认前述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另外,2010年9月19日,邓永足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撤销(91)穗海证字第1-1020号《公证书》,2010年11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了《关于维持(91)穗海证字第1-1020号﹤公证书﹥的决定》。以上表明,诉争涉及的(91)穗海证字第1-1020号《公证书》经确认至今仍然有效。就本案而言,证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依法由上诉人一方承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鉴定样本以及同意鉴定部门提供鉴材进行鉴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同意上诉人的申请,对涉及的公证书相关印章、指模、笔迹等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各鉴定机构均因不具有鉴定条件或者上诉人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样本,无法完成鉴定工作,即上诉人主张的“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叶某丙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对遗嘱由叶某丙本人所立有质疑、遗嘱公证文件和资料上的印鉴和指模与其他文件不相同”得不到证实;另外,上诉人认为《公证书》中公证人员的签名等存在不规范,经审查,该公证程序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也不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有效性。综上所述,在诉争涉及的《公证书》至今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上诉人未能证实被上诉人办理公证程序违法,也未能举证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故原审法院基于上诉人未能证实被上诉人办理公证存在过错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邓永足、叶世丁、马春花、马模添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坚雄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依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