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景春为与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重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春,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重字第10号原告:刘景春,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景春为与被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镇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3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白民一终字第417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我院重审。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景春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景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景春承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陆 彬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