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忠义与张雷刚、赵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姚忠义。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刚。被告赵建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忠义与被告张雷刚、赵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忠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姚忠义负担。审判员 韩占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