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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方人、曹万国、曹方国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方人,曹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65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6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徐国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方人,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曹万国,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方人、曹方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朱方人、曹方国应连带赔偿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6875.11元,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968.8元、公告费5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朱方人、曹方国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方人、曹方国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