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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保国与刘国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国,刘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146-1号申请执行人胡保国,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国青,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本院依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国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刘国青仍未履行,现查明张次英系被执行人刘国青妻子,该赔偿款系夫妻关系存续其间所形成,应由夫妻共同偿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青或其妻子张次英在金融机构存款共计28734.2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建宏执行员  薛占华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子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