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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钱福珍与于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福珍,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058-1号申请执行人钱福珍,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于丽丽,住安达市。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福珍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丽丽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32号民安小区24栋1单元5楼2室中迁出及给付租金共计45966.2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丽丽无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于丽丽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钱福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