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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邹子明与龙岩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子明,龙岩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漫华,邹学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子明,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漫华,女,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邹学溢,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邹子明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5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因经商长期居住在连城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邹子明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邹子明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最高额典当抵押合��》中均约定,若合同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即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因此,无论上诉人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连城县,均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邹子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