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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戴彬与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彬,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603号申请执行人戴彬。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叶定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桂红,该××会计。申请人戴彬与被执行人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4)第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之间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本院具书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必须遵照执行,就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双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本院具书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