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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立合、宣树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合,宣树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415号申请人杨立合,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宣树墩,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5)孟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杨立合与宣树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杨立合与被执行人宣树墩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杨立合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孟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玉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