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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佳,黄娜,李伟,王丽霞,李新华,刘绿英,徐六胜,余晓琴,繆泽胜,段青菊,邹赣南,陈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7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9791-6。法定代表人:冯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凌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李佳,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黄娜,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76年5月6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被申请人:王丽霞,女,汉族,1982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被申请人:李新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刘绿英,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徐六胜,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余晓琴,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繆泽胜,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段青菊,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邹赣南,男,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陈良秀,女,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李佳、黄娜、李伟、王丽霞、李新华、刘绿英、徐六胜、余晓琴、谬泽胜、段青菊、邹赣南、陈良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佳、黄娜、李伟、王丽霞、李新华、刘绿英、徐六胜、余晓琴、谬泽胜、段青菊、邹赣南、陈良秀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佳、黄娜、李伟、王丽霞、李新华、刘绿英、徐六胜、余晓琴、谬泽胜、段青菊、邹赣南、陈良秀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