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泽军与赵家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军,赵家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刘泽军,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家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军与被告赵家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军撤回对被告赵家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刘泽军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宗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