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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泽军与赵家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军,赵家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刘泽军,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家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军与被告赵家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军撤回对被告赵家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刘泽军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宗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