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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住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郁有明,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辩护人郁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14日间,被告人黎某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席前路55号自己经营的英姐商店中,每逢周二、周四、周六,通过固定电话座机0751-893****和上门投注两种方式,接受覃某、李某、梁某、“坚”等数十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并将收取的“六合彩”投注单分别交给一名绰号为“阿平”的男子(在逃)和一名绰号为“凤姐”的女子(在逃),并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上线庄家“阿平”、“凤姐”进行赌博交易的结算,总共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近80期,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元,非法获利近人民币1万元。经审理另查明,2015年7月14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在英姐商店,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黎某及参赌人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偶犯、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3.本案主要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进而搜出了投注单等,但投注单是被告人自己书写的,不能全部认定为被告人投注数额,银行汇款也不能证实全部是赌博数额,这些证据存在瑕疵,量刑时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具有社区矫正的条件,符合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上述指控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话通信记录、银行交易清单、证人覃某、李某、梁某、王某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投投注单及电话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多次供述其赌博数额和获利情况,结合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的“六合彩”投注单、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足以证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存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