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刘晴。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