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刘晴。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