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桑忠伟与吴维恩、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忠伟,吴维恩,姚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39号原告:桑忠伟。被告:吴维恩。被告:姚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忠伟诉被告吴维恩、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忠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维恩、姚丽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二街5-1号1-552,建筑面积124.07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学城路18-68号(1-2-1),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桑忠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二街5-1号1-552,建筑面积124.07平方米的房产(卷号:20-10-散-15128);二、查封原告桑忠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学城路18-68号(1-2-1),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的房产(新档案号:6-2-0520795);三、冻结被告吴维恩、姚丽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