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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民一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1911号原告:胡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