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德浩与董凯、宋阿丽、李彦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浩,董凯,宋阿丽,李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潘德浩,男。被执行人:董凯,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明阳镇山头村曲山头**号。被执行人:宋阿丽,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明阳街道明阳村姜湾屯。被执行人:李彦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系庄河市长客公司职工,现住庄河市御华苑小区10号4—4—2。申请执行人潘德浩与被执行人董凯、宋阿丽、李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执行费175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凯、宋阿丽、李彦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董凯、宋阿丽、李彦辉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邓春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