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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云与被告王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云,王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陈祥云,男,53岁,汉族,市民。被告王思明,男,48岁,汉族,市民.原告陈祥云与被告王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于韶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祥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思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条一枚。后我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王思明向原告陈祥云借款2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庭审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能够证明欠款事实。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思明偿还原告陈祥云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王思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韶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跃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