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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清振、王清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振,王清治,王学强,王学军,王奎方,王连兴,王清顺,王友山,张德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清振,成年。被告王清治。被告王学强。被告王学军。被告王奎方。被告王连兴。被告王清顺。被告王友山。被告张德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清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依法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29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