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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安顺与朱春贵、王香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793号原告王安顺。委托代理人刘广文,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贵。被告王香平。委托代理人卜令东,寿光博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顺诉被告朱春贵、王香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