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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02号原告: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法定代表人:纪铁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月,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