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海军申请执行孙立勇、王占奎、王爱君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孙立勇,王占奎,王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81号申请人:刘海军被申请人:孙立勇被申请人:王占奎被申请人:王爱君本院在执行刘海军申请执行孙立勇、王占奎、王爱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