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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解立生、邹新梅、张可志、张顺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地址乐亭县金融街9号。被执行人:解立生,男,1953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邹新梅,女,1962年0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可志,男,1967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顺宝,男,1979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解立生、邹新梅、张可志、张顺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5.0525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4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