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880号原告薄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薄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薄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其冷言冷语,漠不关心,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幸福。两人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判决与被告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但是认为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并不奇怪,属小事,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为陕西省银行学校同年级同学,毕业后少有联系。2010年7月,原、被告自由恋爱,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半年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因为原告的工作经常出差,造成两人聚少离多,沟通交流较少。之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多次争吵。被告受孕困难,采取体外试管受孕。2015年4月间,被告王某某感冒发烧,推迟了受孕移植手术,原告不能理解,导致争吵,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2015年5月,原、被告父母因为协商未果发生争吵,再次引起原、被告之间争吵。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克服急躁情绪,坚持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同学关系,自由恋爱,婚后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分多聚少,不善交流思想,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彼此改正不足之处,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薄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