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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郝全珍与张西泉、聊城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珍,张西泉,聊城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丛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郝全珍。委托代理人郑天赐、高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泉。被告聊城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利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城镇建设北路81号。负责人:张宗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街联纺路口北行三百米兰庭华府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珍诉被告张西泉、聊城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丛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全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全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为1373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袁丽芬代理审判员  刘 娇人民陪审员  索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