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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丽贤与北京农商银行永宁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贤,北京农商银行永宁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870号原告陈丽贤,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农商银行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负责人李玉民,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贤与被告北京农商银行永宁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丽贤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丽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