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颜鲁国与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鲁国,资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江行初字第182号原告颜鲁国。被告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二环路口。法定代表人薛红,职务局长。原告颜鲁国诉被告资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被告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关于颜鲁国申请更正土地使用证面积调查情况的说明》,并将此说明送达给原告。原告颜鲁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鲁国撤回起诉。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鲁国负担。审判长 谢安彬��判员张雅丽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 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