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延琦诉被告刘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琦,刘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梁延琦,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刘长珍,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新,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四六五医院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延琦诉被告刘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延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延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0元,减半收取414.00元,由原告梁延琦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