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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巍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刘某,李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0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农民,住萧县。系被害人马某乙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马某乙之母。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巍,曾用名任百伟,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2月2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2年12月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严重扰乱办公秩序于2007年4月27日被淮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0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巍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萧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刘某及原审被告人李巍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陈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甲、刘某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德飞、上诉人李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凤君代理审判员  胡 奇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洁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