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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小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被羁押,次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万昌商住楼25单元8-3房间内,趁失主王某睡觉不备之机,将王某放在家中的1部苹果IPAD平板电脑、1枚铂金戒指、3个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1574元、1枚铂金戒指价值842元、3个黄金吊坠共计价值2023元。同日17时许,胡某某被民警捉获。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1枚铂金戒指、3个黄金吊坠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失主王某的陈述,证人喻某某、孙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4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