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得龙与邹文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龙,邹文良,息县誉昆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息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王得龙,息县城郊乡(即淮河街道办事处)八里村王竹园组,农民。被执行人邹文良。(××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第三人息县誉昆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就原告王得龙与邹文良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作出(2015)息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文良十日内付王得龙款56300元,诉讼费121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邹文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得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司息县誉昆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装饰项目负责人)在装饰息县誉昆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未结算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息县誉昆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邹文良)在息县誉昆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