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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南山与唐良富、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南山,唐良富,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南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唐良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小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南山与被执行人唐良富、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良富、程小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万元和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30元和执行费33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良富、程小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良富、程小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