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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奥宇玻璃有限公司与贾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宇玻璃有限公司,贾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14号原告重庆奥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529904-X。法定代表人丁晓宇,总经理。被告贾建忠,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宇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宇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重庆奥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 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