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善国、贵永涛与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795号原告:李善国,(。原告:贵永涛。委托代理人:初照芹。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国、贵永涛诉被告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给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予以拒收。本院认为,李善国、贵永涛作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善国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