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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善国、贵永涛与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795号原告:李善国,(。原告:贵永涛。委托代理人:初照芹。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国、贵永涛诉被告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给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予以拒收。本院认为,李善国、贵永涛作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善国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