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业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业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455号罪犯郑业昌,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4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业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004.6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尚需赔偿人民币130004.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郑业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业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年度记功,2014年获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业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业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