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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娄小雨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694号罪犯娄小雨。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干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小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9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6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娄小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娄小雨减刑五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小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小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小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