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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拥军与祝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陈拥军。被执行人:郑银林,男。被执行人:祝秋香,女。申请执行人陈拥军与被执行人郑银林、祝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拥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银林、祝秋香已履行了5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拥军于2015年11月1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实现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