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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红恩与封惠武、蔡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007号原告贾红恩,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惠武,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蔡爱芳,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恩诉被告封惠武、蔡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恩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红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二百七十元,由原告贾红恩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