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马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丙,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康华锋,陕西省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