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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095号原告王建民,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以东,卫生局以北、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科研楼八层,组织机构代码69717943-3。法定代表人宁义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安,山东柏瑞律师事务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