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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谢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谢小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226号。负责人:陈骏,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龙,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被告谢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