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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7号邓海萍与巢圆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邓海萍,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巢圆鸣,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邓海萍诉被告巢圆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欠款43000元、利息4000元、受理费519元合共47519元。由于被告逾期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