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虎与被执行人林素珍、钱序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虎,林素珍,钱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虎,男,1944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素珍,女,194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序和,男,1940年12月24日生,汉族。王世虎与林素珍、钱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除被执行人已给付的24420元外,本案执行标的余额为234912元。二、林素珍承诺于2015年11月底前给付王世虎1200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给付剩余的114912元。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案件的期限,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作出的(2015)玄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暂无继续强制执行必要,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玄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