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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永刚与张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刚,张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贾永刚。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同保。原告贾永刚诉被告张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贾永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刚撤回对被告张同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永刚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