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1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101、201室。负责人李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还清借款,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