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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柏林与罗保国、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林,罗保国,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15号原告:王柏林。被告:罗保国。被告: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群建路18号。法定代表人:罗保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林诉被告罗保国、武汉市民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林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保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提供担保人XX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二期13栋1单元3层2室房屋及担保人朱珠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二期15栋3单元4层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罗保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XX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二期13栋1单元3层2室房屋(建筑面积144.12平方米)的交易手续;三、查封担保人朱珠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二期15栋3单元4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135.02平方米)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侃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夏 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瞿桂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