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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珍、陈曦、陈岳发与被告陈怀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陈怀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陈怀珍,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岳桂梅,女,汉族,农民,住同上。原告:高岳然,男,汉族,学生,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怀珍,身份同上。原告:陈岳发,男,汉族,学生,住同上。法定代理人:陈怀珍,身份同上(系原告陈岳发之父)。法定代理人:岳桂梅,身份同上(系原告陈岳发之母)。原告:陈曦,女,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怀珍,身份同上。被告:陈怀硕,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与被告陈怀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会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怀珍、岳桂梅,被告陈怀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诉称,1998年,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原告陈怀珍、陈曦父亲陈国刚为户名,于小营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中共有16.5亩土地,其中包括陈国刚夫妇(已去世)6亩、原告陈怀珍、陈曦6亩,陈国刚弟弟陈国强1.5亩,原告弟弟陈国平3亩,陈国平的3亩地由陈国平及陈国平的子女耕种,没有争议。2002年,陈怀珍与岳桂梅重新组合家庭后,小营村委会于2005年又补分给岳桂梅及其儿子高岳然以及陈怀珍、岳桂梅所生儿子陈岳发三人各2亩土地,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确认。在陈国强在世时,一段时间内其本人耕种自己1.5亩,在其于2011年去世后,陈国刚、陈国强二人的侄子,即被告陈怀硕以遗产继承继承的理由强行耕种陈国强的1.5亩承包田,事后经原告陈怀珍岳桂梅、陈曦等人索要该1.5亩承包田,被告始终不予退还。原告认为,既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以陈国刚为户名的承包合同中包括陈国强,那说明陈国强与陈国刚及原告等人是作为一个承包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根据《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个承包户中部分成员去世的,去世人的承包田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而应由该承包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被告是没有以遗产继承的理由来耕种陈国强那1.5亩承包田的,其强行耕种该1.5亩承包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以陈国刚为户名的其他承包人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在经多次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那1.5亩承包田,赔偿原告由于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强行耕种小营村东港的1.5亩承包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每亩每年500元,四年共计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怀硕辩称,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分地,兄弟几个共同抓一个签,由一人出面抓签,当时陈国强在外打工,不能赶回家来,所以他的承包田上到了陈国刚的户名下,陈国强在世时自己更重1.5亩口粮田,原告陈怀珍与其父亲陈国刚也没有管过陈国强的农活,生活方面也不照顾,不闻不问,就在这段时间,原告陈怀珍与其父亲陈国刚把老房(祖家宅)强拆,导致陈国强有房不敢住,有家不能回,因为老房是父亲陈绍军的遗产,五个儿子没分家,致使祖家宅被原告陈怀珍父亲霸占为己有,陈国强没有房住,他大哥陈国光伸出援助之手,在自家吃住了一年多,侄子陈怀硕与妻子沈金荣照顾的无比周到。陈国强2012男秋天去世,那时陈国刚已去世3年,他无权耕种陈国强的口粮田,原告陈怀珍更无权利种陈国强的口粮田,因为他是下一辈人,所以陈国强的口粮田应由姐姐陈国翠、哥哥陈国光经营,因为这二人还健在,是陈国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陈国强的东西应由哥哥姐姐来继承,姐姐陈国翠在弟弟陈国强被陈国刚赶出来时,出钱给弟弟陈国强买房,没使陈国强露宿街头,做到了当姐姐的责任。陈国翠、陈国光经营陈国强的口粮田,陈怀硕只是代理耕种,种子、化肥、农药人工费、机收、机种都得花钱,所以没给陈怀硕造成经济损失,他无条件跟陈国翠、陈国光要经济赔偿,姐弟俩也不应当承担诉讼费。陈国强生前独居,无配偶子女,父母已故,本村有哥哥陈国光,开平一街有姐姐陈国翠,为最近亲人,其他兄妹都已故。陈国强与陈国刚不是一个户口本,其本人有自己的户口本,就是分地抽签时抽在了陈国刚的户名上。2014年政府修路,陈国强的0.24亩口粮田被征用,政府补偿了13824元,原告没有按照经营权办理,私自将补偿款分给陈国翠、陈国光的几个侄子,被告认为陈怀珍没有权利支配陈国强的占地补偿款,因为陈国光是陈国强的亲哥哥,陈国光分文没得到,此款应当追回,重新分发。经审理查明,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以原告陈怀珍、陈曦父亲陈国刚为承包方,与小营村委会签订一份口粮田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中共有16.5亩土地,其中包括陈国刚夫妇(已去世)6亩、原告陈怀珍、陈曦6亩,陈国刚弟弟陈国强1.5亩,原告弟弟陈国平3亩。在陈国强在世时,一段时间内其本人耕种自己1.5亩。陈国强于2011年9月15日去世,陈国刚于2008年4月3日去世,陈国刚之妻毛素青于2009年9月17日去世,陈国平于2004年8月10日去世。陈国强去世后,陈国强的侄子即被告陈怀硕以遗产继承的理由强行耕种原属于陈国强的1.5亩口粮田,事后经原告陈怀珍、陈曦索要该1.5亩承包田,被告未予退还。现原告以一个承包户中部分成员去世的,去世人的承包田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而应由该承包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为由,起诉被告返还1.5亩承包田,赔偿原告由于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强行耕种小营村东港的1.5亩承包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每亩每年500元,四年共计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保护。原被告争议的土地原本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承包户中有人去世,去世之人生前的承包地应继续由承包户中的其他人继续承包经营,原告陈怀珍、陈曦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损失3000元,因为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并非1998年承包土地时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故其三人诉请,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怀硕提出的陈国强生前的承包地应由陈国强长兄陈国光、胞姐陈国翠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及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怀硕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陈怀珍、陈曦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小营村东港的陈国刚名下原属于陈国强(已去世)承包的1.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驳回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被告陈怀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玉萍 来源:百度“”